桂自然資規〔2024〕1號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區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區礦業權登記管理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
(一)設立探礦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非油氣探礦權人原則上應當是營利法人或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油氣(含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探礦權人原則上應當是營利法人。
(二)已設采礦權礦區范圍深部、上部符合協議出讓要求的,采礦權人在礦區范圍深部、上部開展勘查工作,無須辦理探礦權新立登記。開展勘查工作前應將勘查實施方案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礦產資源所在地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其中涉及坑探工程的,勘查實施方案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本通知印發前采礦權深部、上部已設的探礦權,申請人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探礦權注銷登記,也可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保留登記。
(三)探礦權首次出讓登記期限為5年,每次延續或保留登記期限為5年。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扣減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的20%,其中非油氣探礦權已提交資源量的范圍、油氣探礦權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范圍不計入扣減基數;已設采礦權平面范圍內開采標高深部、上部的探礦權不扣減面積。油氣探礦權可以扣減同一盆地的該探礦權人其他區塊同等面積,但新出讓的油氣探礦權5年內不得用于抵扣該探礦權人其他區塊應扣減面積。因自然災害、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生態保護、公益性重點工程建設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勘查或者轉為采礦權的勘查區域,可憑相關證明文件,抵扣按規定需縮減的面積。
探礦權出讓合同已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四)首次申請探礦權保留,應當提交探礦權范圍內已探明可供開采礦體的說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已設采礦權深部、上部探礦權首次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
探礦權允許保留的范圍應與今后擬申請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做好銜接,可參照本通知第二大點第(十)點相關要求,合理確定擬保留的探礦權范圍并說明理由。已設采礦權深部、上部探礦權允許保留的范圍與采礦權平面范圍一致。
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可不開展勘查工作。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或在探礦權保留有效期內開展。
(五)申請探礦權轉讓變更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一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變更申請。
人民法院將探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受讓人應當具備本通知規定的探礦權申請人條件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憑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和申請人提交的探礦權變更申請資料,予以辦理探礦權變更登記。
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涉及礦業權范圍重疊且符合本通知第四大點第(二十一)點規定情形的,受讓人應當提交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或者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
(六)探礦權人對勘查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礦產外,以下簡稱“砂石土類礦產”)開展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無須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對符合綜合勘查管理要求的,按照實際發現礦產的地質儲量(油氣)/資源量(非油氣)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具備轉采礦權條件的,探礦權人可按照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確定的主礦種和共伴生礦種,依法向具有權限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
同一勘查區域內,除油氣可以兼探鈾礦、鉀鹽、氦氣、二氧化碳氣,煤炭兼探煤層氣外,油氣探礦權人不得進行非油氣礦產勘查,非油氣探礦權人不得進行油氣礦產勘查,非煤探礦權人不得進行煤炭資源勘查。鈾礦探礦權人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勘查開采礦種,勘查發現其他礦產的,應當進行綜合勘查。涉及稀土、鎢礦、鈾礦、鋁土礦、優質石英砂等國家及自治區限制或者禁止勘查開采礦種的,依照相關規定管理。
(七)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延續、保留,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申請。因重大自然災害、疫情、社會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因礦業權整合、生態紅線和自然保護地調整劃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政策或行為等非申請人自身原因(以下簡稱非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延續、保留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在非自身原因解除后1年內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因非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三次保留期內轉為采礦權,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探礦權人應在申請保留登記時一并提交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逾期未申請辦理登記或未提交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的,今后一律不再受理。
二、優化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
(八)設立采礦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綠色礦山建設、安全生產準入、生態環境保護、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停止登記審批新建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
采礦權申請人原則上應當是營利法人。采礦權人取得采礦許可證后,須具備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用地用林、水土保持等其他相關法定條件后方可實施開采作業。
(九)申請采礦權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地質勘查程度應符合相關規定。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地下開采金屬礦山、大中型煤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地熱應達到預可行性勘查階段,礦泉水應達到勘查規范的要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應達到普查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
(十)探礦權轉采礦權的,不再辦理劃定礦區范圍審批。探礦權人根據資源儲量估算范圍、井口裝置、輸油(氣)管線(外輸管線除外)、集輸站、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確定采礦權申請的礦區范圍,編制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相關技術報告材料。
探礦權轉采礦權,應當注銷原探礦權或變更縮減原探礦權面積。申請人可同時提交采礦權新立、探礦權注銷或探礦權縮小勘查范圍變更登記申請,憑注銷通知或變更縮減面積后的勘查許可證領取采礦許可證。
(十一)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礦區范圍內仍有可供開采礦產資源,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可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
礦山未進行開采活動,需沿用原已評審(備案)的地質儲量報告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的,應報經登記管理機關下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地核查,將核查情況書面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并提出是否同意沿用原地質儲量報告的意見。如原地質儲量報告勘查程度未達到現行申請采礦權要求的,須補充開展生產勘探或儲量核實工作。
(十二)申請采礦權轉讓變更的,受讓人應當具備本通知規定的采礦權申請人條件,并承繼該采礦權的權利、義務。涉及礦業權范圍重疊且符合本通知第四大點第(二十一)點規定情形的,受讓人應當提交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或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
國有礦山企業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的,應當持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變更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
1.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的。
2.同一礦業權人存在重疊的礦業權單獨轉讓變更的。
3.采礦權處于抵押備案狀態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
5.未在轉讓合同中明確受讓人承繼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
6.采礦權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或人民法院、公安、監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
(十三)人民法院將采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受讓人應當具備本通知規定的采礦權申請人條件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憑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和申請人提交的采礦權變更申請資料,予以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
(十四)申請變更開采主礦種的,應當提交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變更為稀土、鎢礦、鈾礦、鋁土礦、優質石英砂等礦種的,還應符合相關主體資格和地方產業發展要求。
砂石土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不允許變更開采礦種,其他礦產采礦權不允許變更或增列砂石土類礦產。
(十五)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延續,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申請。無法按規定提交采礦權延續申請資料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書面申請延期辦理登記并說明理由,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最長可延期2年辦理。屬非自身原因的,應在非自身原因解除后2年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在延續取得新的采礦許可證之前,不得進行開采。
逾期未申請辦理登記或未提交書面申請延期辦理登記的,今后一律不再受理。
(十六)采礦權因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公共利益、產業政策等被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關閉并公告的,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函告原登記管理機關。采礦權人應當自決定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采礦權人不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的,由原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記管理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三、優化礦業權登記流程
(十七)依據規范、精簡、公開的原則制定礦業權申請資料清單。探礦權申請資料清單分為新立、延續、保留、變更、注銷5種類型,采礦權申請資料清單分為新立、延續、變更、注銷4種類型。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的礦業權登記申請資料,按照附件1、2申請資料清單明確的要求執行。其中探礦權登記取消存款資金憑證及資金投入證明,采礦權登記取消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材料。設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的礦業權登記申請資料及相關要求可參照執行。
(十八)向自然資源部申請登記的,申請人通過自然資源部政務服務網站(https://zwfw.mnr.gov.cn)提交資料。
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申請登記的,申請人可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http://zwfw.gxzf.gov.cn/)或向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廳窗口提交申請資料。
向設區市自然資源局申請登記的,申請人可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http://zwfw.gxzf.gov.cn/)或向各設區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資料。
(十九)自然資源部負責辦理的非油氣探礦權、采礦權登記(不含探礦權注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登記),礦業權人應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申請出具核查意見。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通過自然資源一體化審批平臺(專網)征求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意見后,匯總形成自治區級核查意見,再上報自然資源部。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辦理的礦業權登記,以市場競爭和協議方式出讓且已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的,競得人或受讓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礦業權新立登記,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超過6個月申請礦業權新立登記的,競得人或受讓人應將申請材料送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通過自然資源一體化審批平臺(專網)征求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意見。申請探礦權延續、保留、變更,探礦權轉采礦權新立,以及采礦權延續、變更的,礦業權人申請登記前應與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簽訂礦業權合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通過自然資源一體化審批平臺(專網)征求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意見,其中,探礦權人名稱變更、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的無需征求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意見。礦業權轉讓變更的,簽訂礦業權合同時還應參照《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自然資規〔2023〕1號)規定,將相關信息在自然資源部網站和廳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受理礦業權登記申請后不再要求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會審。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應當按照附件3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意見并上傳至自然資源一體化審批平臺(專網),因征求其他部門意見或實地核查等確需延長時間的,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二十)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礦業權登記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依法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通知礦業權申請人。
四、其他要求
(二十一)新立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范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請人與已設礦業權人為同一主體的;
2.油氣與非油氣之間,探礦權申請范圍與已設探礦權重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不影響已設探礦權人權益承諾的;申請范圍與已設采礦權范圍重疊,申請人與已設采礦權人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
新立油氣探礦權申請范圍與小型露天開采砂石土類礦產采礦權范圍重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的;
3.油氣與非油氣之間,新立采礦權與已設礦業權重疊,雙方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其中,新立油氣采礦權與已設小型露天開采砂石土類礦產采礦權重疊,或新立小型露天開采砂石土類礦產采礦權與已設油氣礦業權重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了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的;
4.可地浸砂巖型鈾礦申請范圍與已設煤炭礦業權范圍重疊,申請人與已設煤炭礦業權人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
5.已設礦業權已公告廢止或已列入政府關閉礦山名單的。
(二十二)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采取承諾方式的,非油氣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承諾不影響已設礦業權勘查開采活動,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等;油氣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承諾合理避讓已設非油氣礦業權,且不影響其勘查開采活動;小型露天開采砂石土類采礦權申請人應當承諾不影響已設油氣礦業權勘查開采活動,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等;油氣采礦權申請人應當承諾合理避讓已設小型露天開采砂石土類采礦權,且不影響其開采活動。無法避讓的要主動退出,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
(二十三)申請簽訂礦業權合同及辦理礦業權登記的人員原則上應為營利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確需委托他人辦理的,被委托人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和雙方身份證明。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二十四)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遺失需補辦的,礦業權人持補辦申請書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原登記管理機關網站公告遺失聲明滿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補發新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補辦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登記內容應當與原證一致,并注明補辦時間。
(二十五)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有效期屆滿但符合本通知第一大點第(七)點、第二大點第(十五)點要求,申請變更登記的,礦業權人或受讓人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探礦權延續、保留有效期起始日原則上為原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次日。因非自身原因導致勘查許可證過期超過6個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為批準登記之日。
采礦權延續后有效期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確定,有效期應當始于原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截止之日次日。采礦許可證過期后辦理延續登記的,有效期起可始于批準登記之日。
(二十六)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3個月的,登記管理機關可在本級或上級機關的網站上滾動提醒礦業權人按規定申請延續登記。
(二十七)登記管理機關應定期清理過期礦業權,對未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續、保留登記以及超出本通知第一大點第(七)點、第二大點第(十五)點規定期限的予以公告注銷。公告注銷前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個工作日。未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及使用費的,未履行生態修復等法定義務的,在礦業權公告注銷后原礦業權人仍應繼續履行相關法定義務。
(二十八)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申請、批準登記后,應及時在本機關網站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行為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勘查開采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列入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嚴重違法名單的礦業權人,依法不予登記新的礦業權。探礦權人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的,采礦權人超層越界開采、采礦許可證過期后仍然開采的,在完成整改或結案前,不予辦理涉案礦業權新的登記手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監督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4〕7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轉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8〕1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8〕1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8〕1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區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后續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資發〔2019〕5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嚴格落實礦政審批“三級聯審”改革及會審有關要求的通知》(桂自然資辦〔2021〕19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1.探礦權申請資料清單及要求
2.采礦權申請資料清單及要求
3.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核查意見(范本)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4年1月2日
文件下載: 附件1-3《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資規〔2024〕1號).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