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地質學會章程(修訂案)
(廣西地質學會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體團名稱:廣西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 The Geological Society of Guangxi。
縮寫英文名稱:GSG。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廣西地質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具有一定經驗和水平的廣西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自然資源管理人員和相關單位自愿組成、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地質學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領導,團結廣西地質科技工作者、地礦行業各單位和自然資源系統各單位,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地質科學技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地質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促進地質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普及地質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素質,促進人類與自然和諧發展,宣傳我國的地礦政策法律法規,為我區地質事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地質科學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地質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貫徹生態文明建設理念。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和交流地質科學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新經驗,推動綠色勘查,提高防災減災與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三)開展民間國際地質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內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編輯和出版本會主辦的學術會(期)刊和科普系列叢書及學術專著,創建本會地質礦業網站,傳播科學知識、防災減災知識和可持續發展知識,宣傳地質礦業和自然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五)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產學研結合及地勘礦業科技進步,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會員和地質科技工作者聯合攻關,為實現廣西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方案的目標任務做出貢獻;
(六)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自治區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等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七)開展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工作,培養、舉薦優秀科技人才和優秀科技成果;
(八)發揮學會橋梁和紐帶作用。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地質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地質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九)開展地質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咨詢服務,支持科學技術研究,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工作,受委托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鑒定、專業報告評審、專業技術培訓、行業統計,參與地質規程規范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認定、職稱評審等工作;
(十)舉辦為會員、地質科技人員和有利于學會發展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廣西地質學會章程;
2、提交加入本會的申請書;
3、從事地質勘查、礦業和自然資源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中高等院校、自然資源管理等單位及社會團體。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除應具備擁護本會章程,提交加入本會的申請書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地質勘查、科研、教育、管理等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個人;
2、獲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及以上地質科學技術人員,包括:現任助理工程師、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及以上職務、職稱者;碩士及碩士學位以上者;大中專院校和高等院校相關地質專業畢業生;及具有一定業績的地質工作者;
3、自學成才,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能勝任相當于助理工程師職務的人員;
4、從事地質事業或與地質事業相關工作、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熱心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業務管理水平的領導干部;
5、高等院校地質類專業大專二年級及以上;在校碩、博研究生(不含在職研究生)。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須報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個人會員由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依本會章程規定及會費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本會章程規定和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本會書面通知會員補交,不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繳納會費者,不能擔任學會理事候選人。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人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總體任務;
(五)制訂或調整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主要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應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理事選舉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余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涉及換屆改選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信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依據本會章程規定,按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完成理事會換屆,每屆最長不得超過5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提前召開時,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或提前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年。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的組織籌備工作,并成立換屆籌備小組,提前三個月以上開始落實換屆選舉的各項籌備工作。
換屆籌備小組成員3至5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組長一般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不便擔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換屆籌備小組應在充分征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換屆工作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監事會負責監督換屆籌備工作。特殊情況下,監事會可根據章程要求,督促召開理事會成員會議票決產生換屆籌備小組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和各項活動,并委托常設機構秘書處辦理,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秘書長;屆中特殊情況時調整或增補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推薦重大學術成果和優秀人才,提出獎勵建議;
(十一)決定表彰和獎勵事項;
(十二)籌集學會活動經費;
(十三)理事可以連任,但一般不能超過兩屆,隔屆可再任;
(十四)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和審議學會年度工作總結和年度工作計劃。可采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到會,可書面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或民主協商方式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到會,可書面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采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根據本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理事會成員的四分之三、常務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應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
(三)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合理的年齡結構和相當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每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調整原則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屆中調整或增補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到會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七條 調整本會負責人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人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相同。
第二十九條 監事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監事會主任;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列席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本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本理事會副理事長、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其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八)黨政機關副處級及以上領導干部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本會負責人的,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連任。理事會對退下來的理事長授予名譽理事長稱號,對退下來的常務理事授予名譽理事稱號。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五年,本會換屆后一般不增補或更換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特殊情況確需增補或更換的,需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議,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按本會章程規定進行選舉,并報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對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的理事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選舉程序后,可再延長1屆任期。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均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經理事會同意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獲得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離退休領導干部不得兼任學會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七條 聘任制的秘書長由理事會提名,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方可聘任;非聘任制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須按要求到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聘用或解聘本會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與本會有關的各類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包括單位會員會費和個人會員會費;
(二)個人、團體、單位捐贈;
(三)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科技咨詢、科技鑒定、報告評審、專業技術培訓等活動及服務的收入;
(五)經委托,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工作任務和購買服務等獲得的收入;
(六)編輯公開出版銷售科普圖書、學術專著、行業標準、規程規范等獲得的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全面、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工作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工作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工作任務和購買服務等獲得的收入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的規定,簽訂《社會組織勞動合同書》,明確工作人員工作崗位職責和權利義務,其待遇參照有關事業(或企業)單位職工的工資、補貼、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的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其他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4年3月15日廣西地質學會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